(2017)豫01刑更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雪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雪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43号罪犯王雪琴,曾用名王富花,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内乡县人。曾因卖淫,于2011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内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雪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雪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王雪琴伙同张兴邦骑摩托车到王雪琴表叔陈某某家,张兴邦摸陈某某上衣口袋,王雪琴抓住陈某某上衣领口,在陈某某无力反抗情况下,抢走现金4200元,王雪琴分得赃款4000元,张兴邦分得赃款200元,案发后后全部退还被害人。陈某某系下身瘫痪,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该犯系主犯。罪犯王雪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不定档次、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雪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雪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