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曹刚与岳世文、刘丁芳、田文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刚,岳世文,刘丁芳,田文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刚,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医生,住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世文,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住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勇,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系岳世文女婿。原审被告:刘丁芳,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原审被告:田文松,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住龙山县。以上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彪,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曹刚因与被上诉人岳世文、原审被告刘丁芳、田文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刚,被上诉人岳世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勇、原审被告刘丁芳、田文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岳世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曹刚上诉请求: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划分责任错误,要上诉人曹刚承担45%责任过高,上诉人应在本案承担次要责任,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杨光福审判员 余 霞审判员 彭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利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