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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承毅、杨永生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毅,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承毅,男,1995年3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永生,男,1995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颜世军、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6)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犯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承毅及其辩护人赵娟、被告人杨永生及其辩护人颜世军、郭依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预谋通过网络、以破解腾讯QQ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用户账号、密码的方式,盗窃用户游戏币、游戏装备出售牟利。后被告人李承毅通过陈阳(另案处理)使用网络钓鱼的方法获取用户账号、密码7000余条,通过QQ聊天软件发送给被告人杨永生,被告人杨永生后使用该账号、密码盗窃用户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游戏装备在网上销售,其中销售给尹某获利合计人民币27909元。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查获被告人李承毅的电脑硬盘,经勘查发现通过陈阳网络钓鱼获取的文件“2015年11月27日资料的密码鱼”,QQ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合计693条。案发后,被告人李承毅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承毅、杨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承毅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承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李承毅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承毅是为实现盗窃犯罪目的采取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手段,是一种行为一种犯罪,不存在牵连犯罪的情形;2、被告人李承毅的犯罪目的是为窃取他人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和游戏币,然后到交易平台出售变现,获得财产性利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的游戏信息只是为实现盗窃犯罪目的一种手段,该案是由陈阳通过被告人李承毅提供的游戏账号进行密码破译的,被告人李承毅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3、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承毅犯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被告人李承毅与杨永生的合作在2016年3、4月份结束,通过被告人杨永生与尹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反映,2016年5月3日至7月9日交易金额7974元与被告人李承毅没有关系,应当在违法所得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在侦查机关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承毅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李承毅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永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杨永生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永生没有参与实施破解游戏账号和密码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通过被告人李承毅提供的账号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杨永生与陈阳、李承毅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共犯;2、被告人杨永生与李承毅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游戏的账号及密码,分配模式均是由被告人李承毅提供或决定的,被告人杨永生依附于李承毅非法获利;3、被告人杨永生系残疾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永生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承毅通过应用软件搜索QQ号码并查看QQ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用户登陆时间及用户的游戏币及装备材料,被告人李承毅将搜集的QQ号码发送给陈阳(另案处理),由陈阳使用网络钓鱼的方法获取QQ用户账号、密码7000余条,被告人李承毅向陈阳支付报酬。被告人李承毅使用应用软件验证陈阳提供的登陆账号、密码是否正确,期间,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共同预谋通过非法获取的QQ账号、密码,利用VPNR应用软件破解腾讯QQ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保护功能登陆用户账号、密码的方式,盗窃游戏用户内的游戏币、游戏装备出售非法牟利并分成。被告人李承毅通过QQ聊天软件发送给被告人杨永生账号和密码,被告人杨永生后使用该账号、密码盗窃用户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游戏装备并在游戏平台上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永生盗窃游戏币、游戏装备销售给尹某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7909元。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承毅的计算机硬盘(1),2016年9月18日经勘查检验硬盘分区E盘中“U盘”文件夹发现作案工具软件(生成Q号、游戏登陆时间查询20160501)以及非法获取到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存储在“U盘”文件夹“DNF密码鱼.txt”文件通过陈阳破译的游戏账号、密码共计1884条;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承毅的计算机硬盘(2),2016年9月18日经勘查检验硬盘分区E盘中“新建文件夹(2)”文件夹内发现非法获取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存储在“新建文件夹(2)”文件夹中“2015-11-27资料的密码鱼.txt”文件通过陈阳破译的游戏账号、密码共计693条。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李承毅QQ号码为“72×××33”与被告人杨永生QQ号码为“15×××33”聊天记录中提取被告人李承毅通过粘贴的方式发给杨永生“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密码共计364条。案发后,被告人李承毅在侦查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90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摘抄,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8月31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杨永生处扣押两台计算机及硬盘,移动硬盘一个,2016年7月13日侦查机关从李承毅处扣押两台计算机及硬盘。4、支付宝(中国)网路技术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注册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和钟文豪、尹某等人支付宝账号注册记录。5、支付宝交易记录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证明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支付宝的交易记录,被告人杨永生与尹某、被告人李承毅与陈阳通过支付宝付款的事实。6、2016年8月31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承毅QQ勘验检查笔录及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承毅使用QQ号为“72×××33”与被告人杨永生使用QQ号为“15×××33”非法获取“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密码的共计364条的事实。7、沛县公安局2016年9月18日对被告人李承毅的计算机硬盘(1)进行勘验笔录及截图,证明硬盘分区E盘中“U盘”文件夹内有其作案工具软件(生成Q号、游戏登陆时间查询20160501)以及非法获取到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密码;存储在“U盘”文件夹“DNF密码鱼.txt”文件通过陈阳破译的游戏账号、密码共计1884条,内有蔡某、周某的游戏账号、密码。8、沛县公安局2016年9月18日对被告人李承毅的计算机硬盘(2)进行勘验笔录及截图,证明硬盘分区E盘中“新建文件夹(2)”文件夹内有非法获取到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密码;存储在“新建文件夹(2)”文件夹中“2015-11-27资料的密码鱼.txt”文件通过陈阳破译的游戏账号、密码共计693条,内有王某的游戏账号、密码。9、沛县公安局2016年9月4日对被告人李承毅使用的QQ为“72×××33”与XXQQ为“94××××3”的聊天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承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账号、密码的事实。1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网上收购“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游戏币与材料,收购价格是一亿游戏币150元或200元,其加10元至20元的价格卖出去。其从QQ号为15×××33的人手里购买过游戏币和材料,他有游戏币和材料要卖通过QQ联系,进入“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游戏里进行买卖,他把“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游戏币与材料卖给其,其把钱通过支付宝打给他支付宝(账户:15×××50),其支付宝账户是:an3×××@qq.com,昵称是思亮,其聊天使用的QQ号码32×××88,昵称是Brighthard。QQ号码15×××33每次卖给其“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币和材料都不是同一个账户,其买他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游戏币与材料给他的钱共27909元。11、被害人蔡某、周某、王某的陈述,证明均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QQ号,“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内的游戏币、材料和装备被人全部盗走,QQ邮箱突然收到信息,信息内容说QQ存在安全隐患,让修改账号的密码,发短信的同时还发网络链接。登录链接,进行重新改密码。显示修改成功。修改后,过几天发现账号内的游戏币和材料、装备全部被偷。12、被告人李承毅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网上卖“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币和材料,收游戏币和材料再往外卖不太挣钱,不如偷的游戏币和材料卖钱挣钱,其想偷别人“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币和材料来卖。盗取“地下城与勇士”密码的方法:先用QQ软件扫描QQ号,然后用游戏登陆软件查询登陆玩家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登陆时间(是扫游戏登陆记录的软件),可以看账号内有多少游戏币和材料,能找到账号的密码可以偷里面的游戏币和材料。2015年7月份,其在QQ群里遇到网名叫“淫才”(陈阳)的人,QQ号是94××××3。他说能解开“地下城与勇士”账号的密码。网名叫“淫才”的人说:只要提供给他“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他能破解该账号的密码,大批量的账号每破解一个账号收取三元钱,他说用钓鱼网站,其发过去他负责破译。因为“地下城与勇士”有安全模式,拿到账号和密码,需要软件破解才能盗取里面的游戏币和材料。其在QQ群中找到两人,一个是连云港的QQ是15×××33,另一个是南昌的QQ是76×××42。聊天定好:其负责提供QQ账号和密码,两个人分别负责破译游戏里的安全模式,然后盗里面的游戏币和材料,并且往外卖。卖钱五五分成。合作到2016年3月份,其提出三七分成他们同意,到2016年7月份,提出二八分成,他们同意。从2015年8月份开始合作,一直干到2016年7月份被抓停止合作。其用QQ软件扫描QQ号,再用游戏登陆软件查询登陆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时间,里面有游戏币和材料记录下来,把收集好的“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发给“淫才”,他破译出账号密码,再发给其,其用“若水软件”检测一下密码是否正确,其把正确的再分开,发给连云港的人和南昌的人。其提供给网名“淫才”破译的“地下城与勇士”的密码都给他们两个人,偷过的游戏币和材料,卖钱是通过支付宝转给其的,连云港的人通过支付宝转给其22868.8元。扣押两台电脑,有盗号的软件,还有两个文件夹,一台电脑的E盘的“新建文件夹(2)”下名为“2015-11-27资料的密码鱼.txt”文件是其让“淫才”破译密码发给其的,一个在电脑文件夹的U盘“新建文件夹(2)”“dnf密码鱼.txt”,里面是“淫才”破译密码发给其,其发给连云港的那个人去偷。其支付宝是235×××@qq.com。其两个QQ,分别是23×××30、72×××33,谈合作与发“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和密码,是用这两个QQ号联系的。连云港的人的支付宝是15×××50,他的QQ是15×××33。刚开始合作时,其告诉他们“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和密码是偷来的。在聊天中txt前面有数字的,数字是“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和密码的条数。13、被告人杨永生供述和辩解,证明其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2015年8月份的时候,QQ群网友说:有个徐州的老板(QQ:23×××30、72×××33)有“地下城与勇士”数据,可以给他联系一下。其加徐州老板的QQ,其知道徐州的老板能偷来别人“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和密码。其与他商量合作,他负责偷别人“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和密码,然后提供给其,其把里面的游戏币和材料偷出卖掉挣钱。刚开始定是挣钱五五分成,干一段时间徐州的老板说偷地下城与勇士难度性大改为挣钱三、七分成,后来又改为二、八分成。徐州的老板提供给的“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内的游戏币和材料都让卖给QQ好友昵称为:Brighthard(QQ:32×××88)的人。挣的钱是按照事先约定的分的,挣到钱是通过其支付宝转给徐州老板的支付宝内的。徐州的老板支付宝账号是:235×××@qq.com。QQ分别是:23×××30、72×××33。其的支付宝账号:15×××50,QQ:15×××33,“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有登陆保护功能,其用VPN软件选择登陆“地下城与勇士”玩家常登陆的IP地区,用徐州老板提供的“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和密码进入游戏,直接把该账号内的游戏币和材料卖给QQ好友昵称为:Brighthard(QQ:32×××88)的人,是通过网络卖的。其和徐州老板是通过QQ联系的,徐州老板是通过QQ把“地下城与勇士”账号的密码和账号以黏贴方式或者文档方式发给其。收到后再把里面的游戏币和材料卖掉。其支付宝转给徐州老板共22868.8元,其卖“地下城与勇士”的材料和游戏币的钱共27909元。14、同案人陈阳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建立“耀发平台”钓鱼网站,网站的域名是:www.ksoo.net,服务器是:119.147.101.214.网站是专门的钓鱼网站,能通过骗的方式获取账号密码。其做代理QQ号是94××××3,昵称是“淫才”,支付宝是233×××@qq.com,支付宝名称叫陈阳,其认识QQ号是72×××33,昵称“黑龙”的人。2015年9、10月份,其群里发广告网站钓鱼,QQ72×××33的人找其私聊,问其能钓QQ用户的密码吗?其说可以,每条三元。2015年10月份,开始合作,网名“黑龙”的人把整理QQ账号,以txt文本的方式通过QQ发给其,其收到帮他钓账号的密码,钓到密码后再以txt文本的方式发给他。他通过支付宝给其转钱。其后来知道QQ账号和密码都是“黑龙”用来偷账号里面的游戏币和材料的。其将钓鱼网站的链接通过短信或者邮件的形式发给要钓的QQ邮箱的主人。这个网站就是QQ安全中心模版、icloud模版、QQ邮箱模版、微信模版等,短信和邮箱内容一般说:主人的账号有安全问题,需要登陆验证,诱骗登陆钓鱼网站的链接,钓鱼网站后台会记录下账号登陆的账号的密码,从而获取到QQ的登陆密码。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否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本案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实施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装备材料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信息数据。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以盗取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账号中的游戏币及装备材料为目的,采取违法手段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密码,并使用非法软件破解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客户端的安全模式,将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装备材料转移到游戏平台上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使用违法的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内,将以计算机语言表现形式的游戏币、装备材料等计算机信息进行倒卖牟利,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为窃取他人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材料,使用违法手段登陆“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密码,并将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材料倒卖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承毅与杨永生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所盗取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材料作为一种虚拟的电子数据在游戏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对象是“地下城与勇士”特定游戏玩家,对社会上不特定群众没有实际的市场交易价值。被告人杨永生利用被告人李承毅提供的账号、密码倒卖电子数据获取的人民币27909元应当认定为二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的犯罪数额,而不能作为盗窃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以盗窃为目的,实施非法进入游戏账号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就本案而言,根据违法所得的犯罪数额认定,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应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同时构成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的公诉意见存在重复评价该公诉意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永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永生与李承毅在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游戏的账号及密码,分配模式均是由被告人李承毅提供或决定,被告人杨永生依附于李承毅非法获利”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共同预谋犯罪,被告人杨永生按照被告人李承毅的安排及提供的游戏账号、密码实施犯罪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也是按照李承毅的要求进行分配,被告人杨永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承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在侦查机关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承毅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李承毅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永生系残疾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永生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大量的他人游戏账号、密码,进而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永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李承毅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承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永生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承毅、杨永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承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永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零九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康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