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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义武伪造公司印章罪申诉案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4刑申8号宋义武:你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04刑终9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你没有伪造六安市瑞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更未在2013年7月18日与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你本人留存的合同上也没有此公章。现申诉提交的苏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也能够证明分包合同上瑞宝公司的公章不是你加盖,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裁判认定你伪造了福建省长鸿建筑公司寿县翰林首府项目部印章与六安新天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署钢管租赁合同的事实错误;3、一、二审法院均未对你提出的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予以许可,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裁判,依法再审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定:你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你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福建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翰林首府一期工程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你亲笔签名的致歉信、被伪造公司印章及印模、印章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经过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的事实。你申诉认为你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