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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刑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庆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刑初219号之一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庆军,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原武陟县物资局局长,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焦作市武陟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1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2月24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8月2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庆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庆军因患腹主动脉瘤,需进行手术治疗,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高庆军已手术治疗完毕,具备出庭受审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郑连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卢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