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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罗喜才、李海清申请吴胜文、赵海玉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喜才,李海清,吴胜文,赵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罗喜才,男,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李海清,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吴胜文,男,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赵海玉,男,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喜才、李海清与被执行人吴胜文、赵海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喜才、李海清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1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