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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强与吴小波、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强,吴小波,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吴小波,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吕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袁强与吴小波、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3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