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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关绍彦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关绍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委托代理人:张明军,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系瓦房店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关绍彦,男,满族,住址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关绍彦行政处罚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辽0281行审45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关绍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关绍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沙雪峰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