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德生与黄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生,黄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169号原告:曾德生,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黄生林,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曾德生与被告黄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德生到庭参加诉讼,黄生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德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黄生林立即偿还曾德生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的6%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7日,黄生林(别名黄金生)出具借条向曾德生借款人民币12000元,黄生林借款后,均未还款。黄生林的行为已侵犯曾德生的利益,为维护曾德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曾德生的诉讼请求。黄生林没有到庭答辩。曾德生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由黄生林书写的《借条》原件、黄生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陈述。要证明黄生林向其借款12000元及黄生林身份基本信息。黄生林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7日,黄生林因经商资金不足,向曾德生借款12000元,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书写《借条》给曾德生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黄生林未归还曾德生借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曾德生与黄生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黄生林向曾德生借款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曾德生提出黄生林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生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生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德生借款12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时间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生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健民审 判 员 曾钦良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丽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