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庆连与任怀军、秦纪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连,任怀军,秦纪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339号原告:孟庆连,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怀军,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秦纪凤,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孟庆连与被告任怀军、秦纪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庆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怀军、秦纪凤返还侵占土地1.42亩;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农村土地二轮联产承包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到每个农户,对每户的家庭成员并未确定具体土地耕种面积,农户的每个成员对承包土地具有共同使用权。农户在册家庭成员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孟庆连要求被告任怀军、秦纪凤返还侵占土地1.42亩的诉讼请求,须在确认对该诉争土地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权后,再经过其他程序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孟庆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