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广庆诉姜继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庆,姜继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62号原告:姜广庆,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兴乐村。被告:姜继昌,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兴乐村。原告姜广庆与被告姜继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广庆与被告姜继昌系叔侄关系。原告父亲姜继和于2015年5月15日因病去世,遗留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存款,现原、被告为继承此存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存款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姜继和在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30180121000430149内的存款由原告姜广庆继承并支取,被告姜继昌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广庆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