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明阁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明阁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766号罪犯肖明阁,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明阁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肖明阁与同案被告人崔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明阁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6日的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裁判文书、考核情况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明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