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志聪、方荣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聪,方荣拾,方才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聪,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方荣拾,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方才然,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志聪与被执行人方荣拾、方才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