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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周志强、王俊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强,王俊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79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强,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俊守,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梅秀玲,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强与被执行人王俊守、梅秀玲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梅秀玲银行存款2213.23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72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