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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张阿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张阿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14853,住所地昆山市前进西路158号。负责人:沈屏炎,该公司行长一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阿大,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终8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珉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合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