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海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赵众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88号申请人张海峰,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富贵巢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众玺,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韩张镇东韩固町村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与被执行人赵众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赵众玺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前给付张海峰货款三万五千一百四十元九角;二、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由赵众玺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海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赵众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于2017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赵众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海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赵众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众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22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