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妮与闫学超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妮,闫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妮。被执行人:闫学超。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学超在酒泉农商银行城郊分理处XXX账户内存款53027.0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闫学超在酒泉农商银行城郊分理处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