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佟宝合、董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宝合,董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500号申请执行人佟宝合,男,满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跃辉,男,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佟宝合申请董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