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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佟宝合、董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宝合,董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500号申请执行人佟宝合,男,满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跃辉,男,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佟宝合申请董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