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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振明与张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明,张润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111号原告赵振明,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张超村村民,住。被告张润平,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张超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明与被告张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来顺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