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振明与张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明,张润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111号原告赵振明,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张超村村民,住。被告张润平,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张超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明与被告张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来顺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