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尹黎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0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81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尹黎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尹黎明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群英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黎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9.11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另查明,上述小汽车系2017年1月购置尚未办理上牌手续的新车。被告人尹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黎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黎明酒后驾驶尚未办理上牌手续的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尹黎明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尹黎明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