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超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超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超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东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楼召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人民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桂国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超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甲港公司)、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超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恢复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案涉超艺公司搭建的混凝土水池是否应限期拆除的行政诉讼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第508号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未待该案判决结果就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三甲港公司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超艺公司擅自建造混凝土水池系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该水池的行政处罚正是在浦-291城管限拆字[2015]第0097号限期拆除决定中涉及,原审判决认定建造水池系超艺公司的违约行为,未采纳超艺公司陈述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对本案予以发回重审或改判,而依据第一项直接维持原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超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三甲港公司、华夏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超艺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关于一审法院恢复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一审法院系因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544号案尚未审结而中止本案诉讼,而非超艺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第508号案件,一审法院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作出(2016)沪01行终120号行政判决之后恢复本案诉讼,在程序上并不违法。二、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超艺公司在承包的浴场内建造混凝土水池,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甲港公司、华夏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超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判令其在合同期满返还时恢复原状,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超艺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三、关于二审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如上所述,一审法院恢复诉讼及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超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海超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年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代理审判员 李敬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