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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日钧。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张丽子,女,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4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银行存款人民币40960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