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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华与胡启影、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华,胡启影,杨莉,熊根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150号原告:魏华,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启影,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莉,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熊根保,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与被告胡启影、被告杨莉、第三人熊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启影、被告杨莉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启影、被告杨莉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熊辉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赣A×××××奔驰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