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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628执355号被拘留人杨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拘留人杨某某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态度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某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