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628执355号被拘留人杨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拘留人杨某某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态度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某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