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城中区东五里16号,组织机构代码71516738-1,。委托代理人王为民,男,该联社城南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陆欢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陆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陆欢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