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7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23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61931068-6。法定代表人潘扬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新路西二里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18739-9。法定代表人梁世锦,该公司总经理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东风北路22号宗地50010002施工场地上的填坑、拆除等以发生的实际费用的一半及支付案件受理费10345元、公告费700元鉴定费28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顺当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百利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执57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