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孟凡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46号原告:孟凡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主要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该公司员工。原告孟凡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孟凡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凡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凡野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