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斌与张生海、乐锡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海,乐锡凤,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海,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锡凤,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保,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斌,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张生海、乐锡凤因与被上诉人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生海、乐锡凤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生海、乐锡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生海、乐锡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张生海、乐锡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裕华审判员  钱 锦审判员  赵玉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