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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崔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崔洪建,刘爱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所地宁阳县城欣街路288号。负责人:韩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洪建,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刘爱暖,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崔洪建、刘爱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崔洪建、刘爱暖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