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林、孟文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林,孟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文义,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志林、孟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