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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书玉申请执行邱大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玉,邱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玉,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邱大国,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原籍住址四川省。申请执行人张书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大国支付欠款93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邱大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书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