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丽华;张小龙;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公司;柯紫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华,张小龙,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公司,柯紫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753号原告:何丽华,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山,公民身份号码35×××××46。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龙,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16。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文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柯紫英,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主要负责人:施培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主要负责人:袁超,该支公司负责人。原告何丽华与被告张小龙、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公司、柯紫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何丽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其他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