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亚玲与曹战利、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玲,曹战利,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63号申请执行人赵亚玲,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战利,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亚玲与曹战利、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亚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保全申请。本案到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