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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志义与周振江、周振国、周运力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义,周振江,周振国,周运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14号之一申请人张志义,男,194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振江,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振国,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运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义与被执行人周振江、周振国、周运力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号:(2015)莫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4000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经查现三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