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米玉顺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米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3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043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立梁,男,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米玉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404253297,汉族,住茌平县韩屯镇米庄村。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米玉顺所涉及的违法占地已拆除,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米玉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对被告米玉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申请。审 判 长 袁保昌审 判 员 李彦荣人民陪审员 初继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