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菊妹与朱文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妹,朱文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712号原告:王菊妹,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朱文财,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王菊妹与被告朱文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菊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菊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菊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菊妹负担。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檀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