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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庆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庆有,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庆有及被害人裴某、邴某、尹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3日间,被告人黄庆有谎称自己是德惠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能帮助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办理低保和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币27600元,骗取被害人邴某人民币25500元,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35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庆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黄庆有谎称自己是德惠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能帮助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办理低保和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币27600元,骗取被害人邴某人民币25500元,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35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黄庆有共诈骗人民币68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庆有的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邴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庆有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一致,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庆有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庆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庆有退赔被害人裴某人民币27600元,退赔被害人邴某人民币25500元,退赔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35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