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本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本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2020号原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机构代码:48621206-1。法定代表人:王琦,该机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奎,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本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8340元,减半收取44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华审 判 员 王颖颖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坤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