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法定代表人:付尤东。被执行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江成。被执行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吴兰花。关于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