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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洪波与杨松、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波,杨松,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70号申请人:徐洪波,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长,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165号楼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松,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系黑KT15**号出租车车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30号楼0层2户。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德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洪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松、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松、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徐洪波与被执行人杨松于2017年06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松在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洪波案件款150,000.00元,余款11,488.29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徐洪波自愿放弃。二、执行费2,1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