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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杨贵兵、刘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杨贵兵,刘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51号原告:刘正华,男,194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杨贵兵,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玉锐,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正华与被告杨贵兵、刘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正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正华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高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