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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玉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承业、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玉红,孙承业,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全玉红,女,朝鲜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身份证号:230828196201206022。被执行人孙承业,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15组,身份证号:230811196905130030。被执行人刘丹,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港务社区12组35号,身份证号:230803197703290823。本院在执行全玉红与孙承业、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