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寿彩申请执行周巨会徐向友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彩,徐向友,周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寿彩,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徐向友,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周巨会,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刘寿彩与徐向友、周巨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特29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徐向友、周巨会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刘寿彩偿还借款30万元及此款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徐向友、周巨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徐向友、周巨会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向友、周巨会也不知去向。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