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清国与刘继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国,刘继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305号原告:张清国,男,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文,女,住哈尔滨市。被告:刘继成,男,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清国与被告刘继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因原告张清国申请自行解决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申请自行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735.00元,减半收取2,367.50元,由原告张清国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