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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清国与刘继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国,刘继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305号原告:张清国,男,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文,女,住哈尔滨市。被告:刘继成,男,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清国与被告刘继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因原告张清国申请自行解决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申请自行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735.00元,减半收取2,367.50元,由原告张清国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