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堂、赵永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海堂,赵永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830号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铁红,山西知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卫,男,该公司职工,现住阳泉市。被告刘海堂,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赵永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堂、被告赵永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