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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堂、赵永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海堂,赵永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830号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铁红,山西知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卫,男,该公司职工,现住阳泉市。被告刘海堂,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赵永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堂、被告赵永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