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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顺英诉谭玉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英,谭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762-1号申请执行人:刘顺英,女。被执行人:谭玉梅,女。本院在执行刘顺英与谭玉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八项共计57446.5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90元、执行费77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58806.5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并调查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玉梅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谭玉梅名下坐落于汉台区益州路中段和谐春天小区117号楼-1层3号11层1105号房产查封(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70X**号,共有权证号:共有人刘宏,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70X**号),现已委托相关部门评估、拍卖,并将被执行人谭玉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执7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