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某与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602号原告闫某,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哈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