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鲜梓鑫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梓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62号原告鲜梓鑫,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蓝华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华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梓鑫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梓鑫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梓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梓鑫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刘齐忠人民陪审员 吴子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