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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太文、刘世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太文,刘世坡,牛利存,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太文,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申请执行人:刘世坡,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牛利存,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太文、刘世坡、牛利存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