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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7975-5。代表人:罗小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伟,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员工,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宿舍。被执行人:张婷,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13814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婷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抵押车辆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婷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借款本金69069.37元,利息1862.81元,案件受理费959元,合计71891.1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婷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79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更多数据: